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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巧用无人机 妥善腾退千亩土地

保全部 2022-05-18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千亩土地如何妥善腾退

(崇明法院)

【关 键 词】

无人机 执行异议 司法拘留

【执行要点】

1. 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2. 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3. 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明确:被告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计近4000亩土地予以腾退,返还原告开发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种子公司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因被告种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开发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明法院针对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广,土地使用情况复杂的现状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提高执行效率。案外人乌某、管某、龚某、王某、黄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腾退土地实际承租人为由阻却执行,执行异议经崇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复议,二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案外人仍拒不腾退。执行法官约谈案外人,释法明理后仍有案外人执迷不悟,执行法官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树立法律权威,其他案外人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完毕。

【评析】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开发公司所属黄瓜沙土地共有5868.36亩,其中5458.36亩经由三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给种子公司有偿使用,其中约4000亩系(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腾退并返还的土地。

经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较为复杂,存在林木、农田、水面等且具体分布较难确定,对于这样一片大面积的土地,传统的测绘、拍摄手段难以有效运用。 如何准确地掌握该片土地的现状,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利用无人机对该地块的整体概貌与细节进行摄影摄像。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对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抓拍、录像,得到了较为详实的土地资料,整个取证过程仅花费十多分钟,为下一步强制腾退土地奠定了基础。通过无人机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航拍,是上海崇明法院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告知并张贴执行公告,乌某等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认为其从种子公司转租了部分涉案水面,用于养殖水产,租期未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会造成案外人投资损失,需要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引导案外人向该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案外人的异议未得到崇明法院及二中院的支持,亦不配合崇明法院开展腾退工作。执行法官传唤乌某等五个案外人至该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执行异议已被驳回,配合法院腾退土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租赁合同是案外人与种子公司签订,经济损失等应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种子公司,而非阻挠本案正常执行。乌某表示腾退事宜需要和其他投资人商量,未得到经济补偿,无法承诺腾退事宜。针对案外人执迷不悟,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乌某采取拘留措施。其余四个案外人在此高压态势下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养殖物、水泵等附属设施。事后乌某对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院谅解并写下检讨书。

执行案号:(2018)沪0151执1891、1892号

撰稿人: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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